案情简介
某市某物业公司自2009年1月份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7月15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继续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一直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张某系小区业主,2011年1月入住小区,2012年发现房屋外墙及屋顶渗水,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向张某催缴,张某以房屋渗水造成损失等问题拒交物业费,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9年5月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张某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仲裁员组织双方调解,张某声称2012年、2015年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过,物业公司人员当时也进行登记却一直未予处理。某物业公司说业主来反映的问题都有登记,也向发商反映过,但其一直未作处理。然后,仲裁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向当事人明理释法,即房屋渗水问题由物业公司维修是否有法律规定。张某反映的房屋渗水系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后,仲裁员告知张某,物业公司对其反映的问题已登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某在质保期内要求过开发商修缮房屋,应继续维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及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业主以房屋渗水为由能否拒交物业服务费?
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张某于2019年5月17日一次性支付某物业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当庭结清);
2.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3.本案仲裁费用由某物业公司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确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鉴于业主因房屋质量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案件颇多,仲裁机构要有所作为,积极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彰显仲裁高效快捷优势,坚持以社会效益优先,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主动推行仲裁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要突出调解在办理物业仲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能调不裁、先调后裁”原则及“多解扣子少敲锤子”理念,积极提高调解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促成物业纠纷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