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讨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因犬只伤人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4月某日,村民张某在路过薛某房前的时候,不慎被薛某家养的犬只咬伤,就医治疗共花费1400余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张某认为,自己是被薛某喂养的犬咬伤,要求薛某承担全部赔偿;薛某则以自己饲养犬只体型较小,“咬伤人的可能性不大”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难以达成一致,遂共同向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警调联动”处置机制,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解与处置工作。调解小组立足事实、依托法理、兼顾情理,向双方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调解人员从多年邻里情谊、张某受伤后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实际困难出发,反复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妥善解决问题。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反方最终被调解人员的专业与诚意打动,自愿放下分歧,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