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王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缓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案例二:
不记得了,没关系,有录音。听到被告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原告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欠钱的谎言。原告表示,被告去年向她借款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是朋友,就没有好意思写借条。后面原告多次向被告暗示欠钱之事,被告都佯装不知。庭审中,被告辩称,她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听到一如往常的否认,原告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被告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原告3万元。
律师认为,被告在去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被告已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原告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