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特邀法官”陈忠伟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纠纷案件,充分运用“法理情”对此进行了解答。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小陂村村民邹某甲与邹某乙相邻而居,因邹某甲家门口桂花树影响到邹某乙家房屋建房及安全而产生矛盾,邹某甲、邹某乙找到陈忠伟求助,希望能够帮忙调解纠纷。陈忠伟了解到,邹某乙家准备对房屋进行整修,但是邹某甲家门口种的桂花树因成长严重影响到邹某乙家建房及后续墙体安全,故邹某乙要求邹某甲砍掉桂花树,两人对经济补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邹某甲和邹某乙各执一词,争议颇多。陈忠伟实地勘察后,桂花树确实对建房有所影响,虽然是件小事,但若不及时解决,极易升级为冲突。本着邻里和谐相处的原则,为避免再次引发矛盾,陈忠伟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现场开展化解。
调解过程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陈忠伟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释明法理,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逐渐认识到对方的立场和存在的难处。最终,他现场提出一个双方均认可的解决方案:由邹某乙向邹某甲支付树的赔偿400元,同时确定邹某乙建房墙体应与邹某甲家墙体保持的距离,双方承诺和睦共处,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环境。为确保调解成效并跟进后续开展情况,陈忠伟还将负责后续的回访工作。
法官说法
相邻权指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团结为重,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纠纷。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应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