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XX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P。
法定代表人:王XXX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9H。
法定代表人: 孙XXX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工程款272879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利息 (以2728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被告将平顶山XXXX中心内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委托给原告进行装饰装修,项目地址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XXXXXXXX路南,合同总价款为336600元,原告已于2022年1月3日前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了100980元装饰工程款,后被告未再支付装饰工程款。2022年1月5日被告平顶山XXXXX中心举行开业仪式并实际使用;2022年5月1日,原、被告就平顶山XXXXX中心内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补签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索要装饰工程款欠款,均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XX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