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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嘘寒问暖”“洗心革面”,如此讨债“刑不刑”?

时间:2017-06-06 02:56:12 点击:37939 来源:宁夏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ningxia/yazgs/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谢雨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索要债务是债权人应有的权利,但在法治社会,索债方式必须合理合法,否则钱没要回来,反倒把自己送了进去!

傅某因张某欠钱不还,遂找到李某帮其要债。2016年10月5日晚,李某找到张某要债,双方在夜宵摊谈论了一个小时也没有结果,李某及其同伙遂将张某架起,强行带到了株洲市芦淞区某宾馆内进行拘禁。

拘禁期间,李某指使其小弟逼迫张某写下60万借条,并要张某父亲过来签字担保。张某不愿意,李某便不让他睡觉,用力揪起他的耳朵喊道:“我们都没得睡,你还想睡觉,你要睡觉是吧,那你要先去洗澡!”随即扯着张某进了厕所。

其中一个小弟揪住张某的耳朵,用手顶住其下巴,迫使张某整张脸向上仰起,另一个小弟手持淋浴喷头,冷热水交替地对着张某的脸喷水,并戏称此为“嘘寒问暖”。

张某感到难以呼吸,挣扎着滑跪至地上,背对喷头试图躲避喷洒。见此情形,小弟们薅住张某的脑袋按进马桶里,看着不断挣扎的张某,嘻嘻哈哈地称此为“洗心革面”。张某不堪折磨,最后同意签下借条。

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遇上欠钱不还,合法要债是可以的,但暴力、殴打、拘禁等方式不可取,也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若是为了讨债而无所不用其极,将简单的债务关系升级恶化为违法行为,债没要回来,自己倒成了被告,得不偿失。所以债权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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