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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要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恢复原状纠纷,妥善化解多年历史遗留居住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搬迁协议

发布时间:2026-05-27 访问量:7 来源:郑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

郑州要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恢复原状纠纷,妥善化解多年历史遗留居住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搬迁协议。


案情回顾


 1982年,曹某因在某建筑站工作,经单位统一安置,合法居住于厂区四间闲置食堂内。1997年,曹某与建筑站协商一致,约定拆除原有食堂,双方共同出资新建四间房屋,并明确由曹某享有永久居住权,该约定已实际履行多年。


 2024年,建筑站改制后的公司将案涉场地租赁给刘某,并单方要求曹某搬离,因侵害老人合法居住权益,遭到曹某拒绝。2025年6月7日,刘某在未征得曹某同意、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案涉房屋部分结构,导致曹某居住权益严重受损,年事已高的老人陷入无房可住的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某诉至阜宁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恢复房屋原状。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梳理历史背景,法官认识到该案虽为恢复原状纠纷,但关乎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且涉及历史安置约定,机械裁判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真正解开当事人心结,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全力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立足法律释明责任,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历史安置协议,向改制后公司、刘某详细阐明:曹某基于单位安置、双方合意取得的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害;刘某擅自拆毁房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制后公司亦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履行原有约定。


 同时,法官聚焦情理,纾解双方对立情绪,充分考虑曹某年事已高、在案涉房屋居住四十余年的实际情况,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引导责任方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劝导曹某理性协商解决方案。通过现场沟通、背对背协调、面对面释法等多种方式,法官逐一破解双方分歧,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兼顾民生需求,全力寻求法理与情理的最优平衡点。


 最终,经过法官融法、理、情于一体的耐心调处,双方摒弃隔阂、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相关责任方一次性支付曹某房屋侵权赔偿款,曹某在收到赔偿款后自愿搬离案涉场地,这起困扰双方多年的居住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1.合法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历史安置、民事约定等形成的合法居住权益,受《民法典》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害、剥夺。


2.擅自损毁他人房屋需担责: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拆除、损坏他人居住房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民事活动应恪守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解除合法有效的约定。


4.老年人居住权益优先保障:处理涉老房产、居住纠纷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身心特点和生活需求,依法优先保障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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