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讨债要账

塔城讨债要债

塔城收债公司

首页 >> 讨债要账 >> 收债公司

塔城收债公司阐述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来的债务谁来承担?

时间:2024-07-16 14:18:39 点击:21936 来源:塔城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tacheng/shzgs/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体现法人意志,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公司债务的,与个人无关。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来法人的债务不受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常年向被告某机械公司(原名为某设备公司)供应水泵壳铸件,供货期间双方不定期结算货款,2008年8月份原告冯某不再向被告某机械公司供货。2008年9月1日,原被告经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7000余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无奈遂诉至上街法院。


裁判结果


经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后得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屈某,原公司名称为某设备公司,后屈某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孙某取得公司股权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机械公司。屈某与孙某在转让股权时对原本债务作出明确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屈某承担,转让后的债务由某机械公司承担。因本案案涉债务是转让行为前产生的,故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屈某。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即联系被告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原告出具某设备公司收货单原件及与屈某的聊天记录,被告对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均无异议,并表达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及释法说理,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7000余元货款。至此,该买卖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案中屈某原为某设备公司(现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应由该公司承担,以其为被告并无不当。因在股权转让时屈某与孙某在转让股权协议中对债务履行方式有明确约定,故在本案中屈某应依公司转让时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购买人应在转让时就股权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作出明确责任划分,降低股权转让时的潜在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来源:上街法院

转自:“郑州中院” 微信公众号




标题:塔城收债公司阐述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来的债务谁来承担?
网址:https://hfzhuxin.com/tacheng/159.html
作者:塔城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