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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收账公司阐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时间:2024-08-26 14:42:54 点击:31700 来源:绍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shaoxing/szgs/

案情引入    (根据我所真实案件改编)               2021年1月20日8时许,李某以王某所盖房屋占他的地为由,将王某大门墙砸坏,在遭到王某及其家人阻拦时发生打架,李某用携带的刀具捅王某,王某在与李某夺刀的过程中,左手指被割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之伤构成轻微伤。事件发生后,王某到A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新冠疫情原因,于次日转入A县中医医院治疗,在该院住院13天。两医院均诊断王某为:1.左手外伤;2.右侧胸部外伤。王某在A县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1656元,在A县中医医院支出医疗费3321元。王某另支出损伤程度鉴定费用 1600元、病历取证费用5.4元。A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自然人是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李某持刀造成王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按有效医疗凭证计算为4977.51元: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工资标准计算为2405.12元(62705÷365×14 天):护理费为 1730.75元(45123÷365×14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营养费280元(20×14天);王某未提供支出交通费有关证据,根据其就医地点及时间,酌情认定交通费为100元:损伤程度鉴定费1600元及病历取证费用计5.4元系王某遭受侵害后必要的实际支出,应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1798.78元。王某因新冠疫情管理原因,从A县人民医院转院至A县中医医院治疗,并无不当,其医疗费用应予支持。据公安机关查明,此次打架行为系李某携带铁锤及刀具到王某家滋事所引起,李某无证据证明王某具有过错,故本院对其提出王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因过错侵害王某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办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取证费等损失共计11798.78元;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普法时刻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的,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人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看法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公民生活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受到人身损害的可能性也逐年提高,人身损害案件办理为现实所需,而因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情况特殊、相关证据杂多、赔偿标准不定等特点,对于伤者而言,应当找到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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