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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要债公司介绍离婚后遭前夫威胁,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支持

时间:2024-05-25 10:59:59 点击:16445 来源:山西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shanxi/qzgs/

郑女士因与周先生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后,周先生因对判决中的财产分割不满,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威胁郑女士,郑女士遂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郑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先生殴打、威胁申请人郑女士。

 案 情 简 介 

申请人郑女士称,其与周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郑女士主张,周先生在2022年及之前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在其与周先生离婚后,因为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周先生给其发短信进行威胁,并且到居住处踢门,郑女士因此报警。目前,双方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仍在法院诉讼,在其收到开庭传票后,周先生又发短信进行威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周先生辩称,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其对法院判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结果存在异议,其没有殴打郑女士,亦没有对郑女士造成实质上的伤害。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审理中,郑女士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交派出所《受案回执》、周先生与郑女士的短信记录、郑女士母亲房屋防盗门照片、民事判决书、伤情照片等材料予以证明。经核实,郑女士提交周先生对其发送短信记录存在如“不要把人逼急了、我保证你有命挣没命花”等内容。周先生认可上述内容系其向郑女士发送,但称其并未对郑女士造成实质伤害。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郑女士提交的证明材料,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先生殴打、威胁申请人郑女士。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不难看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主体主要为具有血亲、姻亲及拟制血亲等有紧密关系的家庭内部人员,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因感情问题、子女扶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后仍具有受到暴力、纠缠、骚扰的较大风险,故在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延伸规定,即“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如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已经与周先生离婚,但其在离婚后仍遭到前夫周先生的生命威胁,郑女士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增加离婚后的当事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不仅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畴,更丰富了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方式,对于防范、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转载于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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