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讨债要债

山东讨债要债

山东收账公司

首页 >> 讨债要债 >> 收账公司

山东要账公司讲述民间借贷纠纷:欠条上签了小名,欠款能要回来吗?||借条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25000与贰拾伍万如何确定?

时间:2024-06-14 06:30:09 点击:26606 来源:山东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shandong/szgs/

在社会经济往来中,打欠条是常有的事儿,但是打欠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欠款是否还能要回来?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民一庭相慧法官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共同了解如何规范打欠条。


案情回顾


老李采用包清工的方式给陈家村陈江河(化名)家建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完工后,陈江河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老李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六个月后支付。老李欣然接受欠条,并没仔细看。六个月过去了,陈江河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老李翻出欠条一看,傻眼了,欠款人写的是“鸡毛”。老李立马给陈江河打去电话:“陈江河!你拖欠我一万元工资不给,还糊弄我,欠款人胡乱写,你什么意思?是不是不想还钱了?”对方回答:“笑话,你去陈家村问问,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陈江河!”


此后,老李又几次催陈江河还款,但陈江河均未接电话,无奈之下,老李将陈江河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陈江河偿还欠款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款人在欠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陈江河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张欠条是陈江河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结合老李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表明“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陈江河”,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陈家村两位村民的证人证言亦可证明“鸡毛”是陈江河的小名,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欠条中的“鸡毛”与被告陈江河系同一人。欠条上载明了“欠建筑费”,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经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小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第一,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第二,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他人代签,事后拒绝承认;第三,在欠条中写明欠款的原因、数额、偿还日期、利息等,以备查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图片撰 稿丨黄 健,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标题:山东要账公司讲述民间借贷纠纷:欠条上签了小名,欠款能要回来吗?||借条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25000与贰拾伍万如何确定?
网址:https://hfzhuxin.com/shandong/110.html
作者:山东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