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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收账公司讲述出具劳务费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时间:2024-06-18 08:35:44 点击:18452 来源:南宁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nanning/szgs/

近期,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个案件,委托人在包工头的邀请下从事电讯管道安装工作,后该包工头并未全部支付劳务费,并且向委托人出了一张欠条,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最终包工头与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具体如下:

案件事实

李某述称,2020年年初,赵某雇请了李某在株洲、宁乡等工地上从事电信通讯管道安装工作,承诺每月劳务费11 000 元,年底一并结算发放。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李某在所指定的工地上从事电信通讯管道安装工作。

因赵某未按约支付劳务款,李某多次以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催要。2021年2月10日,李某在微信上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某对账,万某确认欠付李某劳务报酬 63 802元。当天,万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 000 元给李某。

后因赵某、A公司未再支付剩余费用.2021年3月10日,李某找到赵某与其当面进行结算,确认尚欠李某劳务费538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因工程款未到,欠李某工资53 800元整,赵某在欠条上签名并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

上述欠条出具后,赵某安排其弟赵甲于2021年8月20日向李某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向李某银行转账支付2000元,剩余46800元未再支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赵某为A公司股东之一。

法院判决

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劳务报酬4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68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7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27元,由赵某、A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李某持有的劳务费欠条系赵某签字,并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李某在要求赵某出具欠条之前系与A公司法人进行了对账结算,而赵某本身亦属于该A公司的股东之一,由此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就不仅仅作为见证人,而是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因李某系赵某雇请,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A公司亦为受益方,需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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