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的母亲离世后,他发现母亲留下的118万元的存单不翼而飞。之后弟弟妹妹承认钱被他们取走,并分了,男子要求他们将钱拿出来重新分配,却被拒绝。男子大怒,将弟弟妹妹告上法庭,法院:这是合法赠予,驳回!
(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明怀着万分悲痛的心情,和弟弟妹妹操办了母亲的后事。
他红着眼眶安慰他们:“如今爸妈他们都走了,我们兄弟姐妹之间,要更加团结友爱,不能因为父母没了,就疏远了!”
母亲80多岁走的,算是喜丧,弟弟妹妹点点头,却忍不住掉下泪来。
在办完母亲的后事后,他们开始清点母亲留下来的遗物,可是点来点去,冯明却始终找不到母亲留下的一张118万的银行存单。
他嘀咕着:“这张存单母亲放哪里去了呢,怎么找不着了?”
弟弟妹妹面面相觑,低着头不说话,过了一会儿,见大哥找得着急,小妹开口说:“大哥,别找了,那张存单,我们已经把钱取出来分了,我分了30万,二姐分了77万,小弟分了11万。”
冯明闻言大惊:“你们怎么可以私下就把母亲的存款给分了,她没留下遗嘱,这钱得有我的一份啊,你们把我放在什么位置了?”他提出,让他们把钱拿出来,重新分配。
没想到,他们却不愿意,还说:“大哥,母亲生病的时候,都是我们3个照顾的,你住得远,我们能理解,也不怪你。可是这钱是母亲给我们的,她就早就口头分配好了,她把存单和密码都给了我们。”
可冯明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大家都是父母的亲生孩子,留下来的遗产,如果母亲当着大家面,立了遗嘱,他无话可说。
可如今,仅凭弟弟妹妹的一面之词,就否定了他的继承权,他觉得没有被尊重,也不认同这个结果。
冯明觉得母亲太偏心了,在以前,母亲还健康的时候,她就曾经立下一份遗嘱,要将名下一套价值32万元的房子赠与小妹,只是后来又将房子卖掉了。
卖房子得到的钱,两个妹妹一人分得10万,弟弟分了12万,而自己一分钱也没见着。
如今母亲走了,只剩下一张53万元的存单,他觉得那118万的存款,不能这么不明不白地被分掉,就算不为钱,自己也得争口气。
于是,他几次三番,让弟弟妹妹把钱拿出来,重新分割。可他们根本不理不睬,还说这就是他不孝顺的后果。
冯明气疯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母亲的遗产。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冯明认为,在母亲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自己和3个弟弟妹妹,都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自己有权利均等分割母亲的遗产,弟弟妹妹私自处置母亲遗产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冯明的父亲,以及爷爷奶奶,均在早年间去世,如今只剩下他们四个孩子。因此他们的继承份额应该是均等的,但如果他们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不均等的分配方式 。
3个弟弟妹妹声称,那118万的存款,是母亲对他们的无偿赠与。
当时母亲单独将他们叫到一边,并将存单与密码交到他们手上,口头分配了这笔钱。
他们认为,这是出于母亲的真实意愿表示,她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
2、弟弟妹妹提出,平时母亲的生活起居,以及生病后都是他们照顾的,所以在遗产上,他们多分也合情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弟弟妹妹照顾父母多,在财产分配上,确实是可以多分的,但怎么分,应有法可依,而不是他们自己说了算。冯明作为长子,确实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冯明的母亲,在生前将名下的118万元,分配给冯明以外的3个子女,她有充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冯母将冯明支开,并将存单及密码交由另外3个子女的情节来看,其行为符合其真实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法院认可冯母的118万元存款,为无偿赠与除冯明外的3个子女。冯母名下剩余的53万元存款,因其并未立下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冯明的全部诉求!
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冯明表示不服,他再次选择了上诉,2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