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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为帮朋友讨债,竟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时间:2017-06-06 08:22:52 点击:54333 来源:济宁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jining/yazgs/

为了帮朋友追讨债务

非法拘禁债务人

还敢拿刀恐吓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与李某(本案审理过程中正执行强制戒毒,未到案)、游某(本案审理过程中系在逃人员)等人在新干县某KTV唱歌,有人提议邀请谢某来坐坐。谢某到达后,李某便要求谢某还钱,二人因此引发争吵。李某扇了谢某几巴掌,并用右手夹住谢某脖子,黄某、游某见状遂踢了谢某几脚。

之后在KTV工作人员劝说下,李某叫谢某出去到外面谈还钱事宜,谢某不肯出去,李某、黄某、游某三人采取抬手抬脚的方式强行将谢某带离包厢,期间谢某依旧不肯配合,李某便又扇了谢某几巴掌要其老实点。之后谢某被黄某、李某、游某三人带上车,要求谢某打电话借钱先还一部分钱。谢某没借到钱,李某便从其车驾驶位下拿出一根内有刀刃的黑色钢管出来吓唬谢某,还将刀刃**钢管内,使用该钢管朝谢某的腿上、手臂等部位砸。黄某、游某则在一旁扯住谢某的裤子、手等部位不让其动弹。几分钟后,谢某趁三人放松警惕时挣脱控制往旁边稻田里跑。三人见状便去追谢某,在没有追上谢某后三人遂开车离开。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发生债务纠纷

应通过合法方式文明解决

切莫盲目冲动

以免得不偿失


来源:综合新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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