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28日,被告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同时为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日为2011年2月2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通过支付宝分别于2022年1月24日偿还借款5000元、3月9日偿还3000元、6月13日偿还1700元、9月9日偿还3000元,剩余借款因张某拒不偿还,王某于2024年1月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不属实,借款发生时原告预扣了利息4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36000元,且原告的诉求已超出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诉欠款的金额以及本案纠纷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关于欠款金额问题,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其借款 40000元,庭审中被告张某对此有异议,主张借款发生时原告预扣利息4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36000元,但本院在庭前为双方制作调查笔录时,被告张某对原告起诉的欠款27300元无异议;另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曾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27300元,张某从未对欠款数额作出否认。故被告张某虽对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佐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王某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主张被告张某尚欠其借款27300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张某于2022年通过微信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并先后分四次偿还了借款12700元,张某在超出诉讼时效后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已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义务人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义务。本案中,案涉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又作出了同意继续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并分四次偿还了部分债务,其自愿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义务人最后一次履行义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义务人在自愿继续履行债务后,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审查案涉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从义务人最后一次履行义务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及时行使。然而实践中,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超出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权利人应当及时催讨并保存讨要债务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或重新制作欠据;也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周村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