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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要账公司阐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

时间:2024-07-08 13:31:18 点击:23099 来源:吉安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jian/yazgs/

公司因经济纠纷而被执行,法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执行,后债权人将公司的两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法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的执行。乙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一股东为王某,持股比例80%,另一股东为孙某,持股比例20%,实缴均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2年12月31日。现甲公司将王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某、孙某辩称,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到期的未出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该继续要求乙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目前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王某、孙某无需承担出资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有法院文书可以认定,原告甲公司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要求乙公司股东王某、孙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乙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股东系认缴出资,该情形满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股东具有出资期限权益,但该理由需要一定条件,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最高院出台的“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后公司法人资格将会终止存在,公司终止后,股东的出资期限随之届满,股东不可能再按照原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股东可能逃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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