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要旨
本次调解聚焦于商事合同纠纷,旨在秉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探寻利益平衡点,促使纠纷妥善解决,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冗长诉讼影响双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4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特定型号的电子产品800件,单价为500元,总价款40万元,交货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乙公司需在收货后七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然而,甲公司交货时,乙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遂拒绝支付剩余 30%货款。甲公司则坚称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是乙公司故意拖欠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激化,甲公司欲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与结果
法院将案件分派至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分别与甲、乙公司深入沟通,详细了解双方诉求与立场。甲公司强调严格按合同约定生产发货,产品经内部质检合格,乙公司应依约付款;乙公司则出示产品质量问题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表明部分产品功能不达标,影响其销售,要求扣除相应货款或换货。调解员仔细审查双方提供材料,发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具体方式与期限。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从长期合作关系及企业声誉角度出发,理性看待纠纷。邀请行业专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专家认为部分产品确存在工艺瑕疵,但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可通过维修或适当降价方式解决。调解员据此提出调解方案:甲公司对有质量问题产品进行免费维修,维修期间乙公司可正常使用已接收合格产品开展业务;维修完成后,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扣除一定维修费用后的剩余货款,维修费用按产品总价 10%计算。
甲、乙公司经过充分讨论,均认可调解方案。甲公司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产品维修,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扣除维修费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恢复正常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若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需承担相应补救责任;若乙公司无故拒付货款,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本案因合同未明确检验期限,乙公司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通知要求。
总结
本次商事调解成功化解了合同纠纷,关键在于调解员全面了解案情,精准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借助专业力量评估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可行调解方案。在商事活动中,企业应重视合同条款完善,明确质量标准、检验方式与期限等关键内容,降低纠纷风险。同时,发生纠纷时,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既能节省时间、成本,又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促进商事交易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