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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要账公司阐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4-08-16 14:02:17 点击:26859 来源:绍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shaoxing/yazg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表现为:

1. 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者其他共负债务意思表示。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作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加以参考。(实践中多数是此种情形)

事后追认能否以默示的形式表达?

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有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即配偶仅仅是向债权人转账、还款,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据此断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

是大额债务虽于婚后长时间内形成,但每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重点从负债的用途和目的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夫妻共债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1⃣️与夫妻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二被告在借贷时存在夫妻关系
3⃣️未举债配偶在该笔债务中存在“共债合意”、“共享债务利益”等情形(合意且共享债务利益)
被告抗辩:个人名义所负(没有共债共签)超出日常生活

案例参考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总第823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林某、陈某晔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年9月12日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崔某花与杨某义、马某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名下财产的购买的时间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涉案还款责任,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亦是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49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年9月12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诉王某、程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借款方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夫妻二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公布日期:2022年5月24日





标题:绍兴要账公司阐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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